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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湖师院发[2012]44号
发布时间:2018-10-10 13:55:24   作者:admin   点击量: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门类、专业名单,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和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生,都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申请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成立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院具有正高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定硕士学位申请过程中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有关我校硕士学位申请、授予和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

  (五)审批拟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

  (六)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评估和监督我校硕士学位授予质量;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学科提名。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二)审批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答辩材料;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暂缓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推荐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学科相应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制度;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在读期间作为第一作者,以湖州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录用论文至少1篇;

   (五)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十条 对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和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见学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前申请学位,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在学位论文及其写作过程中发现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现象及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已接受的应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不得授予学位,同时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相应必修环节且考核合格;在完成达到所申请学位学术水平的论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书、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等申请学位材料;

   (二)由研究生所属学院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

   (三)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申请人在学期间各方面情况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等,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公开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需保密(属保密项目)者,应由研究生和导师提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和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署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在特定范围内聘请专家评阅和组织论文答辩;

   (六)答辩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学位授予事项,并作出最终授予学位的决定及其他决议;

   (八)授予的学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可获颁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推迟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后第六学期初办理推迟答辩手续,推迟答辩的申请及审批以学期为限。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提前答辩;

  (二)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不同意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表决中不是全票通过,但仍合格;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中不是全票通过,但仍合格;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其他争议。

第五章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别人的材料、利用合著者的思想或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坚决杜绝剽窃、抄袭、造假等有损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工作量,用于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指开题报告通过与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

   第十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上述要求和本学科的特点,结合校内外相应的学术水平,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

第六章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包括常规评阅和双盲评阅两种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由3人评阅。评阅人均应为校外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专家,其中省外专家至少1名。

   第二十一条 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2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时,不能进行答辩,本次申请终止。

第七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高职称及以上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会,但不作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助教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负责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具体事宜。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应出席。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学位论文质量、评定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位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宣布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该生在学期间的基本情况;

   (三)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论文要点;

   (四)答辩委员会提问,研究生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委员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形成答辩决议(申请人及旁听者回避);

   (六)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七)答辩结束,全体成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及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人必须遵守时间和答辩会场规则,无故缺席者,按自动放弃答辩资格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试行,并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