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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师院发[2012]43号
发布时间:2018-10-10 14:00:23   作者:admin   点击量:93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为两周。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按国家规定在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复查。由各学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由校医院复查新生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研究生处根据报到及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已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因病保留者,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处审核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学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核准、学院同意及研究生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以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注册。

   在注册截止日期后第三周,各学院应将本学院按时注册、未按时注册和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名单及情况说明报研究生处。

第二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导师、转专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 所学专业停办;

   (二) 导师出国不归或调离学校,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 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四) 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

   (三) 应予以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转导师一般不迟于第三学期期末前办理,转专业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转学须入学满一学期以后办理。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的审批报告存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申请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转导师: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及学院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二) 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内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由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 转学:转学至其他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其它培养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入证明、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校长批准。

   学生转学,经两校批准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三天(含)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含)以内,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须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处批准。请假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学院应在学生销假后一周内将销假单上报研究生处。

   凡需续假者,三天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研究生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四周以上者;

   (二) 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期间,或因病经校医院建议休学者;

   (三) 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四) 已婚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者;

   (五)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六) 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方为有效。因病休学,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同时提交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办理手续。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已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休学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作变动,研究生在休学其间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二) 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 研究生在休学其间发生的事故,由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四)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湖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大学生医疗待遇》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处理;

   (五) 学校不予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及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本校复查确认。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视情节取消其复学资格并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章   退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门(含)以上学位课程不及格、或一门(含)以上学位课程补考不及格、或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或两门(含)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

   (二) 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或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弱,不能完成论文计划;

   (三) 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

   (四) 在规定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五)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含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

   (六)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 未请假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达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八) 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

   (九) 自费出国留学;

   (十)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第十五条  根据上述条款,自愿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者,还需附校医院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其他情况作退学处理的,由其所在学院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网页公布两周,视同已通知本人。通知后两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将处理意见表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处理。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如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本人拒绝接受的,向其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达或向书面指定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同时由学校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如维持退学决定,则退学决定在校内申诉程序终结时生效。

   第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处领取学习证明、退学文件等。

   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发放学习证明。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等文件如无法送交本人,由研究生处在学校内公布两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学后回原工作单位;

   (三) 其他退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和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十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良好、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提前答辩可在第三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延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办理手续,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前一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延期申请应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相应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在学制规定期限内,在学研究生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其他情况办妥延期手续的研究生,在延期期间不发生活补助,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湖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大学生医疗待遇》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处理。

委托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的待遇和延期,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的,准予毕业;符合有关提前答辩规定条件者,在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或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并完成相关专业规定学分者,作肄业处理,发给硕士研究生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年,或虽已学习期满一年,但未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程序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按照研究生处有关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研究生毕业环节的有关工作。毕业研究生应当参加毕业体检,体检由学校医院负责安排日程。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包括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等有关手续,填写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电子上报信息等)后,到学院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处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包括中英文)均应由研究生处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根据奖学金条例,经评选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的方式有:口头表扬或书面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定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的,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其处理办法参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就  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含结业、肄业)后就业,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经批准提前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列入就近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备案的就业方案,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对违反就业规定者,由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或需要婚况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已婚女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得生育。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生育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后回家休息。未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生育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